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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歌C EO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潮歌CEO俱乐部(简称: 潮歌C EO/조글로 CEO 클럽)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简称:潮歌)内经济界会员人士为创建经济文化双赢的健康社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建立跨国界进行经济文化活动的信息交流平台(网站、论坛、国际交流,其他相关活动) , 大力展开企业为社会做贡献、社会(团体)为企业服务的双向活动,创建经济文化和谐、提高、双赢发展的健康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的住所:吉林省延吉市铁北路大洲酒店337号
第五条 注册资金:3万元整
第六条 法律地位: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潮歌)的一级组成团体
第七条 领导机关: 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潮歌)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设网站,为发布经济文化信息提供交流平台。
(二) 联络全世界潮歌团体及经济团体、会员进行经济文化交流活动,为各行各业尤其企业家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和发展提供信息、宣传推介、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三)不定期举办国内外专家参加的各种经济文化学习、讨论、交流会(学术会),组织企业家论坛,进行企业家再教育,培育现代企业文化,促进本团体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筹集(引进)社会发展基金及各种社会活动经费,组织经济、文化、社会联谊活动,资助教育、出版等文化行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并得到批准本团体自愿参加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团体为促进社会发展以身示范的意愿;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利;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取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多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2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亊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任。特殊情况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经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同意可用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公章。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可用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财务部。
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CK连友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和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延边朝鲜族网络交流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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