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条 延边企业家协会是延边经济区内各部各业的厂长,经理及有关人员自愿组织的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家民间社团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企业家之间联系,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密切企业家和社会,政府间的关系,维护企业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外企业和社团的联系,为振兴延边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延边经贸委,延边民政局,延边社会团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是吉林省延吉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会员学习,探索并结合实际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
2. 组织会员学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交流企业家管理经验。
3. 依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正常,法律,法令向政府反映企业家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各种经济社团的联系和交往。
5. 关心会员的生活和工作。
6. 组织会员为延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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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集体,股份制,三资企业的中方代表,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其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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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代表性的经济理论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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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和企业界有直接联系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就被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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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本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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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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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会的各组织,学科领域内就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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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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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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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择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权和监督权。
5.享受本会提供的收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地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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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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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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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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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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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历史回事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必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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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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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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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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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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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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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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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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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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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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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入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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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报请会长团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在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历史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场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一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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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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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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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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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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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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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二年,(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以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放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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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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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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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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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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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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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叫常务理事会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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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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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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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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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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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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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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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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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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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国内外经济社团的捐款,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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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成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 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际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认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报社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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